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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

  在我国的刑法判例当中,由于很多罪名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定罪都可能是不相同的。尤其是在挪用公款罪当中关于挪用金额的大小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挪用公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挪用公款罪涉案数额的认定

  1、基本情形中挪用数额的认定。所谓基本情形就是指行为人一次挪用单种用途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各地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量刑标准,达到追诉标准的,挪用多少就认定多少。案发前归还的不进行扣减,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多次挪用多种用途情形中挪用数额的认定。比如在一起案件中薛某分三次挪用公款两万元,其中4500元用于贩毒(三个月内归还)、5000元用于炒股(三个月内未还)、10500元用于自己治病(三个月内未还)。在类似的案例中,挪用人不仅有多次的挪用行为,而且公款的用途也不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的情况可能并存出现,并且每种用途如果简单的按照追诉标准衡量,并不一定全部构成犯罪,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该如何认定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回归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条文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中,列出了挪用公款罪的三种不同情形,分别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考察这三种情形,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公款灭失的风险以及对法益的侵害程度都是逐渐降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将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归入到营利活动中也是可以的,这也为我们解决公款多次挪用的数额认定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之道。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情况下,有一个三个月的时间限制,所以在将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数额归入其他活动时,要考虑到一个时间的问题。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多次挪用多种用途情形中挪用数额的认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看行为人挪用的公款中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该笔数额单独计算,不进行累计。若不构成犯罪,则行为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作为基数A用于累计。

  (2)行为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为基数B,将基数A与基数B相加,如果其和值S1达到了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以S1作为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定罪量刑。若S1未达到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则S1作为累计数额进入下一步。

  (3)行为人进行其他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为基数C,S1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之和为S2 ,将基数C与S2 相加得到和值S3 ,若S3达到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以S3 作为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其他活动的数额,定罪量刑。若S3仍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行为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按照上述步骤,在前面笔者提到的薛某挪用公款的案例中,应认定薛某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数额为16000元。

  二、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它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以上这些机关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的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它不包括从事劳务性的人员,如国家机关中的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和部队的战士。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之间参股联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公司以外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工业、农业、交通业、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事业单位,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人民团体是指国家倡导而成立的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的群众组织,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这些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它不包括临时工等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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