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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相关。下面由小编详细介绍。

  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及相关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息息相关,肇事人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尽管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但因为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为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量刑情节及《刑法》条款的具体使用做出了规定,按照规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相关。

  一、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危害结果只有达到法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行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的人数、行为人无力赔偿直接财产损失的金额,结合行为人应负责任的大小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态度(如:是否逃逸),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达到构成犯罪的情况及如何给予刑事处罚做出了规定。依照该司法解释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该条第2款,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还包括行为人在以下6种情形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依照第3条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而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照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肇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不构成犯罪。

  二、肇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关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息息相关,肇事人的过错表现为过失。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也规定,肇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认定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的大小的法定依据,也确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如果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全额赔偿被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或受害单位也承担次要责任,负对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害人或受害单位也承担一半的责任。

   三、尽管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一)、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偶然交通事故,比如:正常行驶于碎石路上的车辆崩起路面石子,射向与之对向行的骑自行车人眼部,致使自行车人倒在车下而被碾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以及其他与车辆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也应分担一定的责任。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即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受害人突然撞向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方式自杀。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害因为疏忽达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害,比如行人进入封闭的高速公路而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应承担责任。

  (三)、好意同乘者

  好意同乘着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旅行或无偿使用他人车辆运输货物的人。如果驾驶员车辆唯一意图是专门为好意同乘着服务,在行驶的过程中,因驾驶员的原因,造成好意同乘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是否应当免除或减轻,我国法律、法规未做规定。我国《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无票乘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无票乘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逃票,因乘车人有过错且无偿使用交通工具,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理所当然,另一种是经过允许无票乘车,比如司售人员与乘车人有一定的关系而允许使用交通工具,但乘车人与司售人员均有过错,完全由乘车人所属单位承担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23条规定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致害人故意外应当承担责任相驳。参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有学者认为:“驾驶员与好意同乘者之间建立了以运输合同关系,好意同乘者无偿使用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但由于合同的无偿性,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四)、正当防卫

  驾驶员在受到他人攻击后使汽车冲撞不法侵害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非交通肇事,应该严格按上述规定处理。如驾驶员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和正当防卫,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之外的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受害人有没有过错的,驾驶员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责任。

  (五)、紧急避险

  驾驶员在行驶车辆过程中,进行紧急避险,从危险的来源来看,有两种情形:一种因避免来自所驾驶的车辆的车辆以外产生的危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比如车辆驶于桥梁附近时,桥梁突然被洪水冲断,使用刹车不足以阻止车辆冲入水中,驾驶员被迫开车撞向山体,因而致使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二是避免来自所驾驶车辆产生的危险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比如汽车正常行驶于城市道路上,遇红灯时,刹车突然失灵,驾驶员为避免汽车冲撞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人群而将车辆转向行人较少的人行道,致使行人人身伤亡,在这种情形下,遇有驾驶员等与车辆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诸如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在职务上、业务上附有特定的责任,故驾驶员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应对单纯因车辆车况不佳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分析判断,以确定及驶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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